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娟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傑 訴訟代理人 蘇綋銘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臺北銀行票面額伍萬肆仟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與被告簽訂定買 賣暨安裝升降機三部、扶梯二部(以下稱系爭機器)之合約書,雙方約定總價款 新臺幣(下同)八十一萬元,以安裝試車完妥驗收時一次付清價款。詎原告分別 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將系爭機器安裝後,並經被告 驗收完畢,惟被告仍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