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八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八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能
- 訴訟代理人
- 謝騏森
- 被告
- 大億來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等情。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其簽發交予訴外人翔億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億公司),惟其與翔億公司間之債務已和解,至於翔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