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九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九九號
- 原告
- 凱力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享發
- 訴訟代理人
- 丁啟禎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瑞澤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訂立燈箱鋁合金買賣契約,單價如照樣品交貨每燈組之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如照圖樣交貨者,每組一千四百元,均未稅,數量依交貨數量計算,交貨期限為原告通知後一個月內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