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九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九六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謝騏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益
- 被告
- 明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以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示,竟遭退票,催索無著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於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