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許蕙蘭
- 當事人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雄 訴訟代理人 周添逸 陳則誠 被 告 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和 訴訟代理人 周昭文 林俊宏 陳應隆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祥端 複代理人 黃維熒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時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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