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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乃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之事實,有本院新營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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