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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七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訴訟代理人
李登發
被告
百慶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吳皆得

        吳海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百慶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慶公司)、甲○○、吳皆得、吳海桐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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