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七六號
- 原告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泉
- 訴訟代理人
- 李登發
- 被告
- 百慶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吳皆得
吳海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百慶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慶公司)、甲○○、吳皆得、吳海桐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