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魏美昭
- 原告甲○○
- 被告竣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美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分 別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五元,及自各該票據提示退票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 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 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告給付該支票票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三萬七千三 百四十五元,及按附表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自「付款提示日」欄所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F0 ~T40 附表: ┌─┬───────┬─────┬─────┬────────┬──────────┬──────────┐ │編│ 付 款 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 │ 票載發票日 │ 付款提示日 │ │號│ │ │ │ (新台幣) │ │ │ ├─┼───────┼─────┼─────┼────────┼──────────┼──────────┤ │1│亞太商業銀行新│竣得企業有│AB0000000 │玖萬捌佰陸拾柒元│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 │ │營分行 │限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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