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四九號
- 原告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抗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健
- 被告
- 保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經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