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八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八七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高旺生
- 被告
- 陳正吉
- 被告
- 莊棉絹
- 被告
- 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蔡文智
- 被 告 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 被 告 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忠輝
- 被 告 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秋
- 悒|三號三樓
- 被 告 煌新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陳正吉、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票款部分,及原告請求被告煌新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票款部分,均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莊棉絹、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票款部分,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四所示票款部分,及原告請求被告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五所示票款部分,均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