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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聲字第一О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聲字第一О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相對人
橙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柳芳村 (即清算人)
相對人
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秋
相對人
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橙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捌佰肆拾捌元,相對人泓橙實業股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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