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聲字第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聲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李武興
- 相對人
- 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已退郵三百八十八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