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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即敬順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被   告 甲○○即敬順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敬順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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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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