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被 告 甲○○即敬順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敬順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