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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竣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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