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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八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八七號

原告
德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城
訴訟代理人
高劉月淑住同右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十九所示各票面金額,均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十九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票號,均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及編號二之本票二紙,業由被告取回,現在被告處,詎伊遵期提示,被告均未支付本票票款,而被告就編號一及編號二之本票二紙,亦未支付票面金額,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均自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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