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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九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九五號

原告
祟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林鴻鵬
訴訟代理人
陳皆地
被告
景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景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與伊訂定電梯承攬合約,依合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被告應於電梯設備驗收時付清報酬餘額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詎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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