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彙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范秀珠
一、右原告與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