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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徐千惠

  • 當事人
    彙恩有限公司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許紅道律師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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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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