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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曾鴻銘
  • 法定代理人
    何聰森、林義明

  • 原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森 訴訟代理人 陳道憲 被   告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何聰霖」記載,應更正為「何聰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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