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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

原告
汎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賽姑
訴訟代理人
謝武吉
被告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從事高低壓輸配電器材料、配電盤等買賣業務,被告公司自民國九十年九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止,向原告購買之貨物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二千三百九十三元,被告公司雖曾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用以支付其中十四萬二千五百零九元之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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