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仁 訴訟代理人 楊鈞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伊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起受雇於被告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信立公司),擔任被告公司植毛廠絨課染毛班之領班,在廠內表現良好, 未曾受過任何懲處,並曾在八十八年榮獲廠內模範勞工。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下午三時三十分許,伊到被告公司準備上班時,植毛廠主管陳志宏課長通知伊 因連續二天不假外出,已被公司開除,伊不服立刻向台南縣勞工局聲請勞資爭 議調解,並主張被告公司違法解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終止 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