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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四五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四五六號

原告
伍興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德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營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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