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九五號
- 原告
- 祟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鵬
- 訴訟代理人
- 陳皆地
- 被告
- 景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景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與伊訂定電梯承攬合約,依合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被告應於電梯設備驗收時付清報酬餘額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