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秀珠 一、右原告與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肆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