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許紅道律師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