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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三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
遠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芳瑜
訴訟代理人
王世聰
訴訟代理人
蘇麗娟
被告
銘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碧
訴訟代理人
楊堉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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