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曾鴻銘
- 法定代理人何聰森、林義明
- 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人
- 被告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森 訴訟代理人 陳道憲 被 告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何聰霖」記載,應更正為「何聰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