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連賽姑、莊雅雯
- 原告汎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竣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汎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賽姑 訴訟代理人 謝武吉 被 告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從事高低壓輸配電器材料、配電盤等買賣業務,被告 公司自民國九十年九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止,向原告購 買之貨物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二千三百九十三元,被告公司雖曾交付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用以支付其中十四萬二千五百零九元之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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