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四五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四五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均龐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風
- 被告
- 欣美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彥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四五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