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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五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清山

  • 當事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五О七號 原   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清山 訴訟代理人 林艾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張」之人,基於共 同之概括犯意,組成冒名申請信用卡盜刷之詐欺集團,由「大頭張」負責承租臺 南市○○路九三號一樓,以經營「戀衣服精品店」為幌子,由被告負責應付發卡 銀行之查詢,及收取信用卡掛號信、匯款等事宜。渠等先以附表一所示被冒名者 之姓名,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及在職證明等資料,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致原告陷於 錯誤,以為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者欲申請信用卡,因而核發信用卡予被告,被告 於取得信用卡後交予「大頭張」,再由「大頭張」自己或交由他人於附表二所示 日期,連續持之於附表二所示消費地點購買貨品或接受服務,共計消費四十二萬 四千八百七十元,原告受被告之詐欺,誤以為被告及其同夥即係附表所示之被冒 名者,故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約定代其墊付上開消費款,亦未向被冒名者請求給 付消費款項,致原告受有上開消費款金額之財產權損害。被告前開詐欺取財之犯 行,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刑事判決有罪,查被告係以冒用他人名 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後,交由他人消費之行為,乃屬故意施用詐術之不法行為, 原告因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代墊消費款而受有四十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元之財 產損害,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四十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一 號、第七四五二號起訴書及受損明細表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 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九八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六號、第七四五一號、第七四五二號等偵查卷、臺南市警 察局第二分局刑事偵查卷等刑事案卷查核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到庭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 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予以自認,因此,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 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 二、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四十二 萬四千八百七十元,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次查起訴狀繕本係於九十 三年七月八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九十三 年七月九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自 無不合。 ㈢從而,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二萬四千八百七 十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係屬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冒名申請│持以冒名申請信用卡之證件 │冒名申請信│發卡銀行 │ │ │人 │ │用卡之時間│ │ ├──┼─────┼────────────────┼─────┼─────┤ │1 │黃淑英 │偽造之黃淑英國民身分證 │89/8/25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黃淑英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文賢文具│ │ │ │ │ │行) │ │ │ ├──┼─────┼────────────────┼─────┼─────┤ │2 │吳文惠 │偽造之吳文惠國民身分證 │89/8/28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吳文惠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文賢文具│ │ │ │ │ │行) │ │ │ ├──┼─────┼────────────────┼─────┼─────┤ │3 │陳柏欣 │偽造之陳柏欣國民身分證 │89/10/7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陳柏欣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翔舜國際│ │ │ │ │ │有限公司) │ │ │ ├──┼─────┼────────────────┼─────┼─────┤ │4 │郭智源│偽造之郭智源國民身分證 │89/11/8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郭智源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翔舜國際│ │ │ │ │ │有限公司) │ │ │ ├──┼─────┼────────────────┼─────┼─────┤ │5 │李雅潔 │偽造之李雅潔國民身分證 │89/8/8 │渣打銀行 │ │ │(已改名為│偽造之李雅潔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李郁潔)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皇池企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6 │翁靜瑢 │偽造之翁靜瑢國民身分證 │89/8/25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翁靜瑢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皇池企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7 │黃武榮 │偽造之黃武榮國民身分證 │89/9/28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黃武榮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穎通有限│ │ │ │ │ │公司) │ │ │ ├──┼─────┼────────────────┼─────┼─────┤ │8 │周周慧 │偽造之周周慧國民身分證 │89/8/29 │渣打銀行 │ │ │ │偽造之周周慧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翔舜國際│ │ │ │ │ │有限公司) │ │ │ ├──┼─────┼────────────────┼─────┼─────┤ │9 │蕭菀惠 │偽造之蕭菀惠國民身分證 │ 89/8/7 │ │ │ │ │偽造之蕭菀惠八十八年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所得單位:穎通有限│ │ 渣打銀行 │ │ │ │公司) │ │ │ └──┴─────┴────────────────┴─────┴─────┘ 附表二: ┌─┬─────┬──┬─────────┬────┬─────┐ │編│卡 號 │發卡│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偽簽姓名(│ │號│ │銀行│盜刷地點 │ │即被冒名申│ │ │ │ │ │ │請人) │ ├─┼─────┼──┼─────────┼────┼─────┤ │⒈│四五0九-│渣打│89/11/18 │三萬二千│智源(被冒│ │ │三0二0-│銀行│ │六百元 │名申請人為│ │ │一二三五-│ │地點不詳 │ │郭智源,惟│ │ │四五五九 │ │ │ │簽帳單上僅│ │ │ │ │ │ │偽簽「智源│ │ │ │ │ │ │」 │ │ │ │ │ │ │ │ ├─┼─────┼──┼─────────┼────┼─────┤ │⒉│五四三六-│渣打│89/11/18 │八千六百│陳柏欣 │ │ │七七二0-│銀行│ │八十元 │ │ │ │一0六九-│ │真光百貨臺南店 │ │ │ │ │九六八一 │ ├─────────┼────┤ │ │ │ │ │89/11/16 │三萬一千│ │ │ │ │ │ │二百元 │ │ │ │ │ │尊龍菸酒專賣店 │ │ │ ├─┼─────┼──┼─────────┼────┼─────┤ │⒊│五四三六-│渣打│89/10/14 │一千二百│黃武榮 │ │ │七七二0-│銀行│ │七十六元│ │ │ │一0六九-│ │老地方餐飲店 │ │ │ │ │0四五八 │ │ │ │ │ ││ │ ├─────────┼────┤ │ │ │ │ │89/10/14 │九千元 │ │ │ │ │ │ │ │ │ │ │ │ │倉庫番服飾店 │ │ │ │ │ │ ├─────────┼────┤ │ │ │ │ │89/10/20 │四千八百│ │ │ │ │ │ │二十元 │ │ │ │ │ │法拉利理容院 │ │ │ │ │ │ ├─────────┼────┤ │ │ │ │ │89/10/17 │三萬元 │ │ │ │ │ │ │ │ │ │ │ │ │另類冷飲屋 │ │ │ │ │ │ ├─────────┼────┤ │ │ │ │ │89/10/19 │三萬六千│ │ │ │ │ │ │二百元 │ │ │ │ │ │尊龍菸酒專賣店 │ │ │ │ │ │ ├─────────┼────┤ │ │ │ │ │89/10/30 │六千九百│ │ │ │ │ │AG VIAG T│二十六元│ │ │ │ │ │UR VENG K│ │ │ │ │ │ │ITL │ │ │ │ │ │ ├─────────┼────┤ │ │ │ │ │89/10/31 │一千六百│ │ │ │ │ │JINFU ENT│二十八元│ │ │ │ │ │ERTAINMEN│ │ │ │ │ │ │T CO. │ │ │ │ │ │ ├─────────┼────┤ │ │ │ │ │89/10/31 │一百六十│ │ │ │ │ │E.D.C AIR│元 │ │ │ │ │ │PORT FOOD│ │ │ │ │ │ │COU │ │ │ │ │ │ ├─────────┼────┤ │ │ │ │ │89/11/14 │一百四十│ │ │ │ │ │CTM PAYPH│七元 │ │ │ │ │ │ONE │ │ │ │ │ │ ├─────────┼────┤ │ │ │ │ │89/11/15 │三千零九│ │ │ │ │ │SZ.ANUU T│十三元 │ │ │ │ │ │OUZI FAZH│ │ │ │ │ │ │AN │ │ │ │ │ │ ├─────────┼────┤ │ │ │ │ │89/11/13 │一萬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金寶貝視聽歌唱店 │ │ │ ├─┼─────┼──┼─────────┼────┼─────┤ │⒋│五四三六-│渣打│89/10/6 │二萬九千│吳文惠 │ │ │七七二0-│銀行│ │八百三十│ │ │ │一0六七-│ │尊龍菸酒專賣店 │元 │ │ │ │七一五八 │ │ │ │ │ │ │ │ ├─────────┼────┤ │ │ │ │ │89/10/10 │一萬二百│ │ │ │ │ │ │元 │ │ │ │ │ │迪斯奈餐飲店 │ │ │ │ │ │ ├─────────┼────┤ │ │ │ │ │89/10/19 │一萬九千│ │ │ │ │ │ │五百元 │ │ │ │ │ │尊龍菸酒專賣店 │ │ │ ├─┼─────┼──┼─────────┼────┼─────┤ │⒌│五四三六-│渣打│89/9/26 │二萬三千│黃淑英 │ │ │七七二0-│銀行│ │五百六十│ │ │ │一0六七-│ │陸妮小吃店 │元 │ │ │ │0四六八 │ │ │ │ │ │ │ │ ├─────────┼────┤ │ │ │ │ │89/9/30 │三萬五千│ │ │ │ │ │ │九百二十│ │ │ │ │ │啟士撞球器材行 │元 │ │ ├─┼─────┼──┼─────────┼────┼─────┤ │⒍│五四三六-│渣打│89/9/16 │一萬八千│翁靜瑢 │ │ │七七二0-│銀行│ │五十元 │ │ │ │一0六六-│ │另類冷飲屋 │ │ │ │ │七二一七 │ │ │ │ │ │ │ │ ├─────────┼────┤ │ │ │ │ │89/9/18 │一萬七千│ │ │ │ │ │ │九百九十│ │ │ │ │ │廣嵐電腦企業社 │元 │ │ │ │ │ ├─────────┼────┤ │ │ │ │ │89/9/20 │一萬三千│ │ │ │ │ │ │九百九十│ │ │ │ │ │廣嵐電腦企業社 │元 │ │ │ │ │ ├─────────┼────┤ │ │ │ │ │89/9/23 │一萬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廣嵐電腦企業社 │ │ │ │ │ │ ├─────────┼────┤ │ │ │ │ │89/9/25 │一萬二千│ │ │ │ │ │ │五百元 │ │ │ │ │ │廣嵐電腦企業社 │ │ │ ├─┼─────┼──┼─────────┼────┼─────┤ │⒎│五四三六-│渣打│89/8/22 │二萬八千│李雅潔(李│ │ │七七二0-│銀行│ │三百元 │雅潔已名為│ │ │一0六四-│ │宏采電腦器材企業社│ │李郁潔) │ │ │九八三五 │ │ │ │ │ │ │ │ ├─────────┼────┤ │ │ │ │ │89/8/24 │一萬五千│ │ │ │ │ │ │三百元 │ │ │ │ │ │宏采電腦器材企業社│ │ │ │ │ │ ├─────────┼────┤ │ │ │ │ │89/8/25 │一萬一千│ │ │ │ │ │ │元 │ │ │ │ │ │長久通訊行 │ │ │ │ │ │ │ │ │ │ ├─┴─────┴──┼─────────┴────┴─────┤ │盜刷金額共計 │四十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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