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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四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欣怡黃欣怡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四二號

原告
宇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四二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欣怡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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