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四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О四二號
- 原告
- 宇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四二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