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三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三九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彥
- 訴訟代理人
- 黃高村
- 被告
- 裕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樹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三九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零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