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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三九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欣怡黃欣怡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三九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呂明彥
訴訟代理人
黃高村
被告
裕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樹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三九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零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欣怡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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