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三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三一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彥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賢
- 被告
-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