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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三一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三一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呂明彥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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