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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裕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銘
訴訟代理人
劉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裕峰
被告
聖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玉
訴訟代理人
李福來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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