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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
    丁○○、丙○○

  • 原告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固位於台南縣白河鎮,惟兩造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即合意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因而聲請移轉管轄,而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為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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