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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簡字第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營簡字第73號

原告
名永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
一樓
法定代理人
王吉林
法定代理人
一樓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複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明玉
被告
和陽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法定代理人
十一號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之五
複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複代理人
樓之五
複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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