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
- 訴訟代理人
- 凃志潔
- 被告
- 芊紅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蕭睿豐原名蕭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