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凃志潔
- 被告
- 臺驛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