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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育幟
  • 法定代理人
    陳允清

  • 當事人
    林萍萍即辰峰企業社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21號原   告 林萍萍即辰峰企業社 被   告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94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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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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