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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761號

上訴人
琦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之4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營簡字第 761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

5,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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