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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訴訟代理人
凃志潔
被告
芊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蕭睿豐原名蕭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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