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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何清池何清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立洋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9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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