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9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
- 被告
- 立洋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9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