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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凃志潔
被告
臺驛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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