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陳允清
- 上訴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清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 ㈠上訴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9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元。 ㈡上訴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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