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162號上 訴 人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清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 17日本院新營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先後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6日、同年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元鋼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甲○○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