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4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28號
- 原告
- 和記行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聖律師
- 被告
- 立新汽車修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上午十點五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上午十點五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4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