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林萍萍即辰峰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