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林萍萍即辰峰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