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96號原 告 林萍萍即辰峰企業社 被 告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 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