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550號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齡藍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