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裕
訴訟代理人
張堯文
被告
松誠不銹鋼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鳳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廚寶實業有限公司背書,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76100元,發票日為民國94年8月25日,付款行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支票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屆期於94年8月25日提示,竟遭以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